大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是形成光化学氧化剂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主要前体物,一些大气VOCs组分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。
VOCs的活性——衍生的三维评估体系
VOCs来源以移动源、生活源和工业固定源排放为主,移动源包括本地机动车、油品储运销、非道路机械、铁路内燃机车等;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剂使用、建筑涂装、餐饮及汽修等服务型行业等;工业点源(溶剂使用行业)包括石化、包装印刷、汽车制造、家具制造、化学品制造等。
为深入实施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,提高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的科学性、针对性和有效性,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,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,其中明确指出VOCs重点排放行业,并深入分析当今重点行业治理存在的问题。
1、VOCs重点排放行业
石化行业:石油炼制、有机化学品、合成树脂、合成纤维、合成橡胶等行业;化工行业: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;工业涂装行业:汽车、家具、集装箱、电子产品、工程机械等行业;包装印刷行业:塑料软包装印刷、印铁制罐等;油品储运销:汽油(含乙醇汽油)、石脑油、煤油(含航空煤油)以及原油等。
2、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
3、主要目标
到2020年,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,重点区域、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,完成“十三五”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%的目标任务,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,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。
4、VOCs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
5、控制思路与要求
(1)大力推进源头替代,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。
(2)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,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、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、提高废气收集率。
(3)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,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。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,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、组分、风量,温度、湿度、压力,以及生产工况等,合理选择治理技术。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
低浓度、大风量:沸石转轮吸附、活性炭吸附、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;
高浓度:优先进行溶剂回收,难以回收的,宜采用高温焚烧、催化燃烧等技术;
油气(溶剂)回收:宜采用冷凝+吸附、吸附+吸收、膜分离+吸附等技术;
恶臭异味: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技术;
低浓度VOCs废气和恶臭异味:生物法。
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: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。
(4)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,推行“一厂一策”制度、加强企业运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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